(一)安全疏散設施管理
安全疏散設施包括疏散門、疏散走道、疏散樓梯、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等設施,以及消防過濾式自救呼吸器、逃生緩降器等安全疏散輔助器材。
(1)應建立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明確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責任人和安全疏散設施的檢查內容、要求。
(2)舉辦展覽、展銷、演出等大型群眾性活動前,應事先根據場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納人數;顒悠陂g,應采取防止超員的措施控制人數。
(3)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人員密集場所在使用和營業(yè)期間,不應鎖閉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門,或采取火災時不需使用鑰匙等任何工具即能從內部易于打開的措施,并應在明顯位置設置含有使用提示的標識。
2)安全出口、疏散門不得設置門檻或其他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且在其1.4m范圍內不應設置臺階。
3)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應安裝柵欄。
4)建筑每層外墻的窗口、陽臺等部位不應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柵欄,確需設置時,應能從內部易于開啟。
5)在賓館、商場、醫(yī)院、公共娛樂場所等場所各樓層的明顯位置應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疏散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和疏散門、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
6)在賓館、商場、醫(yī)院、公共娛樂場所等場所各樓層的明顯位置應設置疏散引導箱,配備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瓶裝水、毛巾、救援哨、發(fā)光指揮棒、疏散用手電筒等安全疏散輔助器材。
(二)消防設施管理
(1)應使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建立消防設施、器材的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部位、檢查及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時間等有關情況。
(2)建筑消防設施投入使用后,應保證其處于正常運行或準工作狀態(tài),不得擅自斷電停運或長期帶故障運行。需要維修時,應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維修完成后,應立即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tài)。
(3)應定期對建筑消防設施、器材進行巡查、單項檢查、聯動檢查,做好維護保養(yǎng)。
(4)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人員密集場所,每日應進行一次建筑消防設施、器材巡查;其他單位,每周應至少進行一次。建筑消防設施巡查,應明確各類建筑消防設施、器材的巡查部位和內容。
(5)建筑消防設施的電源開關、管道閥門,均應指示正常運行位置,并正確標識開/關的狀態(tài);對需要保持常開或常閉狀態(tài)的閥門,應采取鉛封、標識等限位措施。
(6)設置建筑消防設施的人員密集場所,每年應至少進行一次建筑消防設施聯動檢查,每月應至少進行一次建筑消防設施單項檢查。
(7)應建立建筑消防設施、器材故障報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記制度。發(fā)生故障后,應及時組織修復。因故障、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用系統(tǒng)的,應當嚴格履行內部審批程序,采取確保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建筑入口等明顯位置公告。
(8)室外消火栓不應埋壓、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圍內不得設置影響其正常使用的障礙物。
(三)用電防火安全管理
(1)采購電氣、電熱設備,應選用合格產品,并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的要求。
(2)更換或新增電氣設備時,應根據實際負荷重新效核、布置電氣線路并設置保護措施。
(3)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設備安裝和維修應由具備職業(yè)資格的電工進行,留存施工圖紙或線路改造記錄。
(4)不得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設備。
(5)靠近可燃物的電器,應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
(6)人員密集場所內嚴禁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
(7)應定期進行防雷檢測;應定期檢查、檢測電氣線路、設備,嚴禁長時間超負荷運行。
(8)電氣線路發(fā)生故障時,應及時檢查維修,排除故障后方可繼續(xù)使用。
(9)商場、餐飲場所、公共娛樂場所營業(yè)結束時,應切斷營業(yè)場所內的非必要電源。
(10)涉及重大活動臨時增加用電負荷時,應委托專業(yè)機構進行用電安全檢測,檢測報告應存檔備查。
(四)用火動火安全管理
(1)應建立用火、動火安全管理制度,并應明確用火、動火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用火、動火的審批范圍、程序和要求等內容。動火審批應經消防安全責任人簽字同意方可進行。
(2)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人員密集場所禁止在營業(yè)時間進行動火作業(yè)。
2)需要動火作業(yè)的區(qū)域,應與使用、營業(yè)區(qū)域進行防火分隔,嚴格將動火作業(yè)限制在防火分隔區(qū)域內,并加強消防安全現場監(jiān)管。
3)電氣焊等明火作業(yè)前,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按照制度規(guī)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xù),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jiān)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作業(yè)。
4)人員密集場所不應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況需要時,應有專人看護。
5)爐火、煙道等取暖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應采取防火隔熱措施。
6)賓館、餐飲場所、醫(yī)院、學校的廚房煙道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7)進入建筑內以及廚房、鍋爐房等部位內的燃油、燃氣管道,應經常檢查、檢測和保養(yǎng)。
(五)易燃易爆化學品管理
(1)嚴禁生產或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2)應明確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使用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3)在不使用時予以及時清除,且應由專人管理、登記。
(六)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
(1)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建立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并明確消防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2)人員集中的廳(室)以及建筑內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儲油間、變配電室、鍋爐房、廚房、空調機房、資料庫、可燃物品倉庫和化學實驗室等,應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在明顯位置張貼標識,嚴格管理。
(3)應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裝備和個人防護器材。
(4)應制定和完善事故應急處置操作程序。
(5)應列入防火巡查范圍,作為定期檢查的重點。
(七)典型場所消防安全措施
1.一般要求
(1)人員密集場所設置在具有多種用途的建筑內時,應至少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樓板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與其他部位隔開,并應滿足各自不同營業(yè)時間對安全疏散的要求。人員密集場所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搭建臨時構筑物時,其芯材應為A級不燃材料。
(2)建筑面積大于400m2的營業(yè)廳、展覽廳等場所內的疏散指示標志,應保證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并使人員在走道上任何位置保持視覺連續(xù)。
(3)平時需要控制人員隨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門或設置門禁系統(tǒng)的疏散門,應保證火災時能從內部直接向外推開,并應在門上設置“緊急出口”標識和使用提示?梢愿鶕䦟嶋H需要選用以下方法或其他等效的方法:
1)設置安全控制與報警逃生門鎖系統(tǒng),其報警延遲時間不應超過15s。
2)設置能遠程控制和現場手動開啟的電磁門鎖裝置;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時,應與系統(tǒng)聯動。
3)設置推閂式外開門。
2.賓館
(1)賓館前臺和大廳配置對講機、喊話器、擴音器、應急手電筒、消防過濾式自救呼吸器等器材。
(2)高層賓館的客房內應配備應急手電筒、消防過濾式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說明,其他賓館的客房內宜配備應急手電筒、消防過濾式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說明,并應放置在醒目位置或設置明顯的標志。應急手電筒和消防過濾式自救呼吸器的有效使用時間不應小于30min。
(3)客房內應設置醒目、耐久的“請勿臥床吸煙”提示牌和樓層安全疏散及客房所在位置示意圖。
(4)客房層應按照有關建筑消防逃生器材及配備標準設置輔助逃生器材,并應有明顯的標志。
3.商場
(1)商場、市場建筑之間不應設置連接頂棚;當必須設置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車通道上部嚴禁設置連接頂棚。
2)頂棚所連接的建筑總占地面積不應超過2500m2。
3)頂棚下面不應設置攤位、放置可燃物。
4)頂棚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5)頂棚四周應敞開,其高度應高出建筑檐口或女兒墻頂1.0m以上,其自然排煙口面積不應低于頂棚地面正投影面積的25%。
(2)設置于商場內的庫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隔墻與營業(yè)、辦公部分完全分隔,通向營業(yè)廳的開口應設置甲級防火門。
(3)營業(yè)廳的安全疏散路線不應穿越倉庫、辦公室等功能性用房。
(4)防火卷簾門兩側各0.3m范圍內不得放置物品,并應用黃色標識線劃定范圍。
(5)設置在商場、市場內的中庭不應設置固定攤位,放置可燃物等。
4.公共娛樂場所
(1)公共娛樂場所的每層外墻上應設置外窗(含陽臺),間隔不應大于20.0m。每個外窗的面積不應小于1.0m2,且其短邊不應小于1.0m,窗口下沿距室內地坪不應大于1.2m。
(2)使用人數超過20人的廳、室內應設置凈寬度不小于1.1m的疏散通道,活動座椅應采用固定措施。
(3)各種燈具距離窗簾、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應小于0.50m。
5.門診樓、病房樓,老年人照料設施和兒童活動場所
(1)門診樓、病房樓的公共區(qū)域以及病房內的明顯位置應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疏散方向、安全出口位置及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
(2)病房樓內的公共部位不應放置床位和留置過夜,不得放置可燃物和設置影響人員安全疏散的障礙物。
(3)重癥監(jiān)護室應自成一個相對獨立的防火分區(qū),通向該區(qū)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4)病房、重癥監(jiān)護室宜設置開敞式的陽臺或凹廊。
(5)老年人照料設施、托兒所、幼兒園及兒童活動場所的廚房、燒水間應單獨設置或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墻上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
6.體育場館、展覽館(廳)
(1)需要搭建臨時建筑時,應采用燃燒性能不低于B1級的材料。臨時建筑與周圍建筑的間距不應小于6.0m。
(2)展廳等場所內的主要疏散通道應直通安全出口,其寬度不應小于5.0m,其他疏散通道的寬度不應小于3.0m。疏散通道的地面應設置明顯標識。
(3)布展時,不應進行電氣焊等動火作業(yè);必須進行動火作業(yè)時,動火現場應安排專人監(jiān)護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4)展覽館內設置的餐飲區(qū)域,應相對獨立,不應使用明火。
7.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
(1)生產車間內應保持疏散通道暢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通道的寬度不應小于2.0m,其他疏散通道的寬度不應小于1.5m,且地面上應設置明顯的標示線。
(2)車間內中間倉庫的儲量不應超過一晝夜的使用量。生產過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應按火災危險性分類集中存放,機電設備周圍0.5m范圍內不得放置可燃物。消防設施周圍,不得設置影響其正常使用的障礙物。
二、汽車加油加氣站
(1)加油加氣站內的站房及其他附屬建筑物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加油加氣站罩棚頂棚的承重構件為鋼結構時,其耐火極限可為0.25h。
(2)站內不應設置住宿、餐飲和娛樂等場所(設施)。
(3)站內不應設置建筑面積大于50m2的商店。商店內不應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
(4)站房、變配電間、庫房、鍋爐房等火災危險區(qū)的明顯部位應設置“火災危險區(qū)域”等標識。
(5)動火作業(yè)
1)如需進行明火施工作業(yè),應辦理動火審批手續(xù)并落實安全監(jiān)護人員,經本單位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2)動火期間嚴禁營業(yè)。
3)動火現場應掛警示牌、增設消防器材,安全監(jiān)護人員應到現場監(jiān)督動火人員按照動火審批的具體要求作業(yè)。
4)動火完畢,監(jiān)護人員和動火人員應共同檢查和清理現場。
三、倉儲場所
(一)儲存管理
(1)室內儲存場所不應設置員工宿舍。甲、乙類物品的室內儲存場所內不應設辦公室。其他室內儲存場所確需設辦公室時,其耐火等級應為一、二級,且門、窗應直通庫外。
(2)物品人庫前應有專人負責檢查,確認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3)庫房內儲存物品應分類、分堆、限額存放。每個堆垛的面積不應大于150m2。庫房內主通道的寬度不應小于2m。
(4)庫房內堆放物品應滿足以下要求:
1)堆垛上部與樓板、平屋頂之間的距離不小于0.3m(人字屋架從橫梁算起)。
2)物品與照明燈之間的距離不小于0.5m。
3)物品與墻之間的距離不小于0.5m。
4)物品堆垛與柱之間的距離不小于0.3m。
5)物品堆垛與堆垛之間的距離不小于1m。
(5)庫房內需要設置貨架堆放物品時,貨架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制作。貨架不應遮擋消火栓、自動噴淋系統(tǒng)噴頭以及排煙口。
(6)儲存物品與風管、供暖管道、散熱器的距離不應小于0.5m,與供暖機組、風管爐、煙道之間的距離在各個方向上都不應小于1m。
(二)裝卸安全管理
(1)進入易燃、可燃物資儲存場所的蒸汽機車和內燃機車應設置防火罩。蒸汽機車應關閉風箱和送風器,并不應在庫區(qū)內清爐。
(2)汽車、拖拉機不應進入甲、乙、丙類物品的室內儲存場所。進入甲、乙類物品室內儲存場所的電瓶車、鏟車應為防爆型;進入丙類物品室內儲存場所的電瓶車、鏟車和其他能產生火花的裝卸設備應安裝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3)裝卸作業(yè)結束后,應對倉儲場所、室內儲存場所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確認安全后,作業(yè)人員方可離開。
(4)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應在倉儲場所內停放和修理。
(三)用電安全管理
(1)丙類固體物品的室內儲存場所,不應使用碘鎢燈和功率超過60W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對鎮(zhèn)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2)倉儲場所的電器設備應與可燃物保持不小于0.5m的防火間距,架空線路的下方不應堆放物品。
(3)倉儲場所的每個庫房應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電氣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應切斷場所的非必要電源。
(4)室內儲存場所內敷設的配電線路,應穿金屬管或難燃硬塑料管保護。不應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設備。
(5)室內儲存場所內不應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電熱水器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6)倉儲場所的電氣設備應設專人管理,由持證的電工進行安裝和維修。發(fā)現漏電、老化、絕緣不良、接頭松動、電線互相纏繞等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發(fā)熱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修理或更換。禁止帶電移動電氣設備或接線、檢修。
(7)倉儲場所的電氣線路、電氣設備應定期檢查、檢測,禁止長時間超負荷運行。
(四)用火安全管理
(1)倉儲場所內不應使用明火,并應設置醒目的禁止標志。因施工確需明火作業(yè)時,應按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動火證,由具有相應資格的專門人員進行動火操作,并設專人和滅火器材進行現場監(jiān)護;動火作業(yè)結束后,應檢查并確認無遺留火種。動火證應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jiān)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2)室內儲存場所禁止安放和使用火爐、火盆、電暖器等取暖設備。
(3)倉儲場所內的焊接、切割作業(yè)應在指定區(qū)域進行,并應滿足以下條件:
1)在工作區(qū)域內配備2具滅火級別不小于3A的滅火器。
2)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應確保自動消防設施處于正常狀態(tài)。
3)工作區(qū)周邊8m以內不應存放物品,且應采用防火幕布、金屬板、石棉板等與相鄰可燃物隔開。
4)若焊接、烘烤的部位緊鄰或穿越墻體、吊頂等建筑分隔結構,應在分隔結構的另一側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
5)作業(yè)期間應有專人值守,作業(yè)完成30min后值守人員方可離開。
(五)典型類別儲存場所消防安全管理
1.氨制冷儲存場所
(1)當冷庫設在地下室時,只允許設置在地下一層。
(2)冷庫應設置消防車通道,貼鄰建造的庫房應設置環(huán)形消防車通道。
(3)冷藏間的冷藏門內側應設有應急開鎖裝置,并設有醒目的標識。門口附近應設置能將信號傳送至制冷機房控制室或有人值班房間的呼叫按鈕。氨制冷機房和變配電所的門應采用平開門并向外開啟。
(4)庫房的安全出口應設在穿堂附近,開向穿堂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多層、高層冷庫的辦公、更衣、休息應設置在首層,且應至少有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
(5)氨壓縮機房、設備間、樓梯間、穿堂等部位應設置消火栓系統(tǒng)。大型冷庫、高層冷庫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并根據環(huán)境溫度進行設計選型。制冷機房內的氨壓縮機、貯氨罐等部位宜設置開式噴淋系統(tǒng),且可手動控制,用于吸收、稀釋泄漏的氨氣。大型冷庫、有條件的中小型冷庫宜安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
(6)氨制冷機房等液氨泄漏的主要防范部位,應設置具有聲光報警功能的氨氣濃度報警裝置,并應能在報警時自動開啟事故排風機。
(7)氨制冷機房、變配電室等部位應設置防爆型應急照明燈具,氨制冷機房靠近其疏散出口的外墻上,應設置除事故排風機和應急照明燈具以外制冷機房其他用電設備的手動電源緊急切斷裝置,并應有警示標識。
2.石油庫儲存場所
(1)石油庫的消防應急預案應按照“一罐一案”的要求制定,根據不同油品的火災危險性制定相應對策。
(2)庫內的綠化不應妨礙消防操作。
(3)石油庫應將油罐區(qū)、液化石油氣罐區(qū)、油品裝卸區(qū)、桶裝油品庫房、消防控制室、泡沫站、消防水池(罐)、消防泵房等列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4)儲罐成組布置,火災危險性相同或相近的儲罐布置在同一組內。
(5)不存在油品“跑冒滴漏”現象。
(6)甲、乙類油品的重桶庫房應設在地面單層建筑內,敞棚承重柱的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頂面承重機構及屋面材料不應使用可燃材料。
(7)當甲、乙類油品重桶與丙類油品重桶儲存在同一棟庫房內時,兩者之間應采用完整的防火墻分隔。
(8)庫房內應保持良好通風,安裝的電氣設備應滿足防爆要求,地面采用撞擊不發(fā)生火花的地面。
(9)重桶的堆放量不超過三日的灌裝量,且應堆放在庫房(棚)內。
(10)油品重桶庫房應設外開門,丙類油品重桶庫房,應在墻外側設推拉門。建筑面積大于或等于100m2的重桶堆放間,門的數量不應少于2個,門寬不應小于2m,并應設置斜坡式門檻,門檻應選用非燃燒材料,且應高出室內地坪0.15m。
3.棉花儲存場所
(1)棉花儲存應使用專用堆場、倉庫,不得與其他物品混存。不同類別的棉花應分區(qū)、分庫儲存。
(2)棉花總儲量超過5000t的露天、半露天堆場,應分設堆場,堆場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m。堆場之間相鄰的棉花堆垛應分別使用篷布苫蓋。
(3)露天、半露天棉花堆場內的棉垛與場區(qū)圍墻之間的間距不應小于10m。露天、半露天籽棉堆垛與皮棉堆垛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5m。
(4)倉庫內棉花堆垛每垛占地面積不大于150m2,垛與垛、門之間的距離不小于2m,垛與墻的距離不小于0.5m,垛與柱的距離不小于0.3m,垛與梁的距離不小于1m。
(5)棉花儲存場所內應采用防爆型或防塵型照明燈具和開關,堆場戶外照明燈具應采用防護型燈具。
(6)棉花儲存場所應嚴格執(zhí)行門衛(wèi)和夜間巡邏制度。棉花堆場區(qū)、倉庫區(qū)禁止攜帶火種進入,并應設置明顯的防火安全標志牌和禁止吸煙的警示牌。
(7)棉花堆場區(qū)、倉庫區(qū)外設置的維修工房、裝卸人員休息室,安裝和使用電暖器、火爐等應符合防火要求,并經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
4.糧食儲存場所
(1)糧食儲存場所應設置在相對獨立的安全區(qū)域,不應設置在架空電氣線路的下方。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臨時儲糧場所應設置在糧庫儲存區(qū)內相對獨立的安全區(qū)域。
(2)糧食儲存場所四周應設置不燃燒體實體圍墻,入口處應有專人值守。設有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臨時儲糧場所的庫區(qū),應設置高度不低于2.2m的不燃燒體實體圍墻。
(3)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臨時儲糧場所的消防車通道設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1)總儲量大于5000t的,應設置環(huán)形消防車通道。
2)總儲量為1000~5000t的,應沿其兩條長邊設置消防車通道。
3)總儲量小于1000t的,應沿其一條長邊設置消防車通道。
4)占地面積大于1500m2的罩棚,應設置環(huán)形消防車通道。
5)占地面積不大于1500m2的罩棚,應沿其兩條長邊設置消防車通道。
(4)露天囤和露天堆垛應采用難燃材料遮蓋,罩棚的屋頂應采用不燃材料,禁止采用可燃保溫材料,其遮陽和遮擋雨雪設施應采用難燃材料。
(5)露天囤的檐口高度不應大于7m,露天堆垛和罩棚的堆糧高度不應大于5m。
(6)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臨時儲糧場所應設置滅火器、儲水桶、砂箱等消防器材。每5000t應至少配備1具滅火級別不小于6A的推車式滅火器,且每個場所不應少于2具。
(7)糧食筒倉及工作塔內應嚴格劃分粉塵爆炸危險區(qū)域。粉塵爆炸危險區(qū)域內的電器設備應采用密封防爆型。禁止在庫內使用電熱設備取暖。
四、文物建筑
(一)消防設施設置及管理
(1)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磚木或木結構文物建筑的非消防用電負荷宜設置電氣火災監(jiān)控系統(tǒng)。
(2)應按嚴重危險級配備滅火器。
(3)文物建筑內無自然照明且有人員活動的場所、疏散距離超過10m的內走道應設置疏散指示標志和疏散照明燈具。
(4)室外應配置水缸或水桶、沙子、鐵鍬等簡易消防器材。
(5)主要出入口附近應設置消防安全布局標識,標明文物建筑保護范圍內消防水源(天然水源、消防水池,室外消火栓及可利用的市政消火栓),消防道路、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線,消防器材等內容。消防安全標識的圖形符號與幾何尺寸、顏色、標志牌制作以及標識的設置位置、設置方法等應符合
(二)火災危險性控制與管理
1.一般規(guī)定
(1)對公眾開放的文物建筑宜設置安全檢查設備,嚴防火種和危險品進入。
(2)文物建筑內禁止設置公共娛樂場所。
2.用火管理
(1)文物建筑的保護范圍內不應使用明火。
(2)日常生活確需用火的,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1)宜在文物建筑的保護范圍外,獨立建造廚房、鍋爐房等生活用火建筑;不具備獨立建造條件的,在廂房、走廊、庭院等附屬建筑內集中使用,并確定專人管理,與文物建筑的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用于炊事和采暖的灶臺,煙道、煙囪等使用不燃材料制作,并與可燃物之間保持安全距離或采取隔熱措施。
3.用電管理
(1)文物建筑內除為滿足展示照明、生活、經營、辦公、教學、宗教等活動必需的用電設備和監(jiān)測報警設備外,不應使用其他電氣設備。電氣設備使用結束后,應切斷電源。
(2)文物建筑保護范圍內電氣線路禁止架空敷設。
(3)配電線路應設置與電氣設備相匹配的短路、過載保護裝置。
(4)文物建筑內禁止使用白熾燈、高壓汞燈等高溫照明燈具。
(5)配電箱、開關、插座、照明燈具和電氣取暖設備應安裝、放置在不燃材料上,靠近可燃物時,應用不燃材料進行防火隔離。
(6)每年應對電氣線路進行一次安全檢測。
4.易燃可燃物管理
(1)文物建筑的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生產、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不應堆放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
(2)文物建筑內禁止使用天然氣、煤氣、液化石油氣、燃料油、甲醇燃料等易燃可燃氣體、液體。
(3)修繕施工中確需使用油漆、稀料等易燃化學品的,應在文物建筑的保護范圍外存放并實行限領料,禁止在施工中交叉作業(yè),禁止在作業(yè)現場調配用料,禁止使用噴槍作業(yè)。